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建设责任,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公共建设项目和资产管理,包括园区内绿化、管网、广告、道路及配套等市政建设工程与园区形象配套建设有关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中的管理方、业主方,以及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等单位和企业。(项目建设管理方包括: 园区管委会各局办、城投公司、成都兴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园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 规范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园区内在建、续建项目动态体系,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状况,拟订项目投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决定实施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八条 决定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后建设。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九条 园区内公用主、支干道路,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和维护;各企业内部道路及与公用主支干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企业投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严禁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硬化路面上行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行驶者,须经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批准,并采取路面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因规划建设确需开挖已交付使用的路面、人行道、绿化带和管市政网设施等,按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地下管网资料,安排开挖方案,并报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同时按照规定缴纳掘路恢复费,明确施工单位及开竣工日期,领取施工许可文件,方可施工。同时主动与开挖段面地上或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若施工过程中造成设施损坏,一律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埋设在地下的各种设施,不得高出或损坏路面,如损坏道路,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施工一般应自当日晚七时至次日晨六时进行打围施工,施工后恢复路面,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四条 正在施工的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为车辆指示行车路线。
第十五条 禁止随意挪动、涂改、遮挡、敲击各种交通标志牌。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和过往行人要服从园区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恶意破坏道路及附属设施、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殴打辱骂管理人员者依法处理。
第四章 管网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市政管网设施,由园区管委会或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从接户口到企业范围内的管网设施,由企业投资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如企业自建管网设施,其设计应报园区管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设施竣工后,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监督与公共设施连接后方能使用。
第十八条 雨污干管中心线两侧5米内和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地面不准建造永久性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如因市政建设确需临时使用上述地面时,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在管网设施范围内的地面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拆动、损坏或堵塞管网设施,建筑施工应注意保护雨污管道设施。对错接、堵塞和埋压管网设施,导致管网破损,除收取赔偿费外还必须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者加倍收取赔偿费。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从地面雨污管道排放废水或地下水时,应将排放方案报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批准,按规定缴纳管道使用费,并将泥沙杂物处理后方可排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必须在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超过排放标准不准排入。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管理或建设不善,造成管道渗漏及雨水、污水串流等不正常排水的,由该企业负责限期修复。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造成雨污排放设施损坏、腐蚀、淤积等,造成工程重复建设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市政工程要求限期修复,并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五章 路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损坏公共路灯照明杆、线、灯、电缆、灯座、变压器、开关箱等市政设施;不准擅自在路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电源线;不准擅自迁移照明设施;不准攀登杆线或擅自在杆线上拴绳挂物。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施工电源、迁移照明设施和在路灯杆上拴绳挂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园区管委会研究批准,并按规定缴费,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绿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园区绿化设施按照分工进行管理: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企业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占用园区绿地、风景点及其他园区市政工程配套绿地。因园区规划调整和企业必要建设需占用园区绿地的,经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凡影响园区主干道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经报园区管委会通过,经县委、政府批准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该建设单位承担。
因建设需要临时破土或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报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查,并缴纳绿化恢复的保证金和补偿费后方可占用;保证金收取标准:开挖草坪40元/平方米、灌木150元/平方米、人行道100元/平方米;堆放草坪40元/平方米、灌木150元/平方米、人行道20元/平方米。对绿化损失恢复后期管理费按照绿化保证金30%收取,损坏和死亡按津价【2007】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企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干道绿化带和绿化不达标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末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造成重复建设或修复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对在绿化带刻画树木、攀折树枝、牵线挂灯、搭晒衣物、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物品、燃放鞭炮、挖沙、取土和采石等行为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园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赔偿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园区市政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企业造成的园区市政工程项目重复性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万元(经有关机关和专业机构核定)以内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企业等承担损失,并自行恢复,同时给予警告;
(二)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机关和专业机构核定),相关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方和企业等承担损失,并自行恢复,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通报、禁入、没收物料和责令全额赔偿等处罚;
(三)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按10%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由于园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不按程序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性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园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园区管委会各局办、城投公司、兴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一)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万元(经有关机关和专业机构核定)以内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赔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的5%;
(二)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机关和专业机构核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大过、调离等处分,并赔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的8%;
(三)造成园区市政工程重复建设额度在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由集体研究处罚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或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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