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工业园区 > 政策法规
新津县工业项目建设促进办法(试 行)

http://www.XXXX.com 2008-3-11 15:14:02 新津工业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推进工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要求

(一)产业要求

根据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定位和新津县工业产业特点,坚持主导产业优先、大项目优先和高科技项目优先的原则,鼓励以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化工产业及路桥构件等主导产业项目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入驻项目应符合新津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二)投资强度要求

项目投资强度根据产业实施分类控制,按《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07年修订)》(成办发〔200782号)相关标准的120%执行。

(三)税收要求

项目建成后年入库税收(国、地两税合计),食品类项目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亩,其余项目不低于人民币12万元/亩。

(四)建设要求

项目建筑净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40%,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项目不低于《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办发〔2005103号)的相关标准。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五)注册要求

项目公司必须在新津县注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其中,独立供地的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二、项目激励约束措施

(一)容积率

经核查,项目净容积率高于约定标准的,净容积率每提高0.1,企业报建涉及的建设项目一站式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规费)在约定的基础上,给予人民币2/平方米的奖励。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建设4层及4层以上厂房部分,给予人民币30/平方米的奖励。

项目实际净容积率低于约定标准的,净容积率每降低0.1,按用地面积收取人民币1万元/亩违约金。

(二)建筑密度

经核查,项目实际建筑密度高于约定标准(必须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建筑密度每高2个百分点,规费按约定标准降低10%收取。

项目实际建筑密度低于约定标准(安全、卫生防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的,建筑密度每低1个百分点,规费按约定标准提高10%收取。

(三)投资强度

经核查,项目实际投资强度高于约定标准的,亩平固定资产投资每超过约定标准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强度低于约定标准,但达到约定标准的50%及以上的,按约定标准核减用地面积;不能核减用地面积的,项目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亩平税收

项目建成后2个财务年度,年均纳税额高于人民币12万元/亩(或约定标准)的,亩平税收每增加20%,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项目建成后第3个财务年度纳税额低于人民币12万元/亩(或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核减用地面积;不能核减用地面积的,项目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项目注册

一般项目应在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项目公司)注册。注册资本低于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或独立供地项目注册资本少于人民币600万元的,项目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六)项目建设

一般项目应自交地之日起15日内进场,2个月内主体开工建设(有具体约定的除外)。自交地之日起,主体开工建设时间较约定时间推迟4个月以内的,每推迟1个月按用地面积收取人民币1.5/平方米违约金;建成投产时间较约定时间推迟6个月以内的,每推迟1个月按用地面积收取人民币1.5/平方米的违约金;建成投产时间较约定时间推迟6个月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完毕,但经核查,投资强度低于约定标准50%(含50%)或空闲面积大于总面积50%(含50%)的,收回未建设土地,项目不再享受《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项目的清退

在《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执行中,投资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县政府按《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对项目予以清退,并保留对投资者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县政府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土地款并收回土地:

1、未按《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约定到位土地款的;

2、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及以上未完成企业法人(项目公司)注册或注册资本未按约定足额到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限期1个月内投资者自行拆除项目用地内已建的辅助设施、临时设施、设备等,县政府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土地款,收回土地。

1、超过约定时间6个月及以上未开始主体建设的;

2、未经县政府同意,超过约定时间6个月及以上,仍未建成投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限期3个月内投资者自行拆除项目用地内已建的各种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等,县政府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土地款,收回土地。

1、已实施项目建设,但在约定时间内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

2、已实施项目建设,但在约定时间内己投资额占约定总投资额不足25%(含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项目建成投产后累计3个财务年度达不到约定税收50%(含50%)的(国家政策调整除外)。

(四)《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退出事项按约定执行。

四、项目的管理与核查

项目建设期间,由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级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落实激励约束措施。

新引进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已引进但未建成的项目,参照本办法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事宜,并严格按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调整,则按新政策和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831日起试行。

 

 

 

 

 

 

上一条     下一条

 

编辑: 新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