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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津府发〔2007〕25号)》的通知

http://www.XXXX.com 2008-1-8 17:42:11 新津工业园区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津县鼓励企业新创品牌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加大对创品牌企业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自2007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新创品牌和专利申请。
    二、奖励范围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当年新创国家级、省级品牌和企业申请专利的,按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以前年度已经认定,再复评的商标和品牌,不再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新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首次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四)被国家验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项目,经验收授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五)被新确认为国家、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被新确认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六)对企业申请专利,经相关程序审核后,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5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300元人民币。
    (七)列入省、市、县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八)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新获得的最高一级奖项计奖,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确定
    凡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农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确定奖励资金,并报县政府批准。
    五、本办法由县中小企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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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新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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