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新津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工业园区,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业园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园区市容和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五条 工业园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第二章 工业园区市容管理
第六条 工业园区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
第七条 工业园区市政道路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业园区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占用工业园区道路装卸物品,应报工业园区市容和环境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九条 经批准临街设置的广告牌(栏)、雕塑、招牌、标牌、标语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各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十条 工业园区市政、公用、供电、通讯、消防应维护和保持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一条 弱电管线和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在园区内不能架空行走,新建的必须按规划布置,并且随道路建设同步下地。如有违反,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绿化维护单位应该经常保持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整修绿地和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道路的整洁。
工业园区的道路清扫单位应及时清扫路面、人行道的垃圾、泥土等,经常保持路面、人行道的干净、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园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绿化必须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毁坏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等设施。禁止向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十七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在工业园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工业园区规划,符合美化工业园区的要求,不得影响工业园区景观。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的;
(四)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绿地控线(围墙),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工业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工业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确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工业园区道路、绿化带等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将厂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未拆除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业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部门协同县级市容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相应规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一)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
(三)违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的;
(四)未将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
(五)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
(六)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第四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由道路清扫单位负责。绿化带、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绿化维护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企业内部的环境卫生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第三十一条 在工业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
(二)禁止乱丢瓜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等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向工业园区市政管道内倾倒垃圾;
(四)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行道树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五)禁止在殡途中丢撒纸花、冥纸;
(六)禁止向绿化带和绿地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七)禁止工业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食用家禽和敞放家禽。
第五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园区企业内部所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桶(台)。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压。
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妨碍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第三十八条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工业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 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废物、垃圾;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的;
(三)擅自占道搭建棚房、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设灵堂搭挂祭幛的;
(四)装卸运输时泄漏、散落废弃物、垃圾、粪便等污染环境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粪便,导致蚊蝇孽生;
(六)工业生产、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和有害有毒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未按规划设置广告牌(栏)、雕塑、招牌、标牌、标语;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消毒等防污措施的;
(十)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防碍垃圾清运的;
(十一)拒不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十二)堵塞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三)侵占河道、污染河体的;
(十四)擅自养犬、饲养食用家畜和敞放家禽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办法又不服从教育管理,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偷盗、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