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企业:
《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成都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申报。
附件:《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或在成都市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所实施的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支持重点)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审计、监测、监察、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六条(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语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金融融资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适用于第五条(一)、(二)项所列项目;项目奖励主要用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加强和完善重要的基础工作,适用于第五条规定的所有项目。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的安排比例,原则上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贴息标准。
1、项目在实施期间内的贷款,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2、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
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的,按6%给予贴息。
贷款贴息项目(单项)的资金安排按上述标准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可给予特殊支持。
(二)奖励标准。奖励项目(单项)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奖励资金标准为:
1、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
2、非工业企业的企事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3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每增加5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设立或指定有节能管理专门机构,节能工作制度健全;
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通则》(GB17167-2006);
3、重点用能单位能按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5、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6、申报企业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实施;
3、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属第五条(一)、(二)项所列的节能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申报程序)
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10月分批下达预贴息、预奖励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各区(市)县经济局(能源办)、财政局据此时间提前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项目及时组织向市经委申报。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或注册登记在市本级的事业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或注册登记在区(市)县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向区(市)县经济局(能源办)申报,由区(市)县经济局(能源办)、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联合向市经委申报。
第十条(审批程序)
1、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初筛名单;
2、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筛名单所列项目进行评审;
3、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确定支持项目;
4、 对列入贴息和奖励计划的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
5、 下达预贴息和预奖励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列入预贴息和预奖励项目计划的项目,在计划建设或实施期内项
目完工经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市经委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核实项目的是实施内容及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资金的审核、落实和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监督)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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