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工业园区 > 招商引资 > 扶持政策
新津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http://www.XXXX.com 2008-1-14 14:41:38 新津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1、引进项目必须是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或落户我县的税源型企业。
  2、引进项目必须是从县外引进,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中介自然人。2、中介机构(含商会、企业联合会等)。3、其他机构(人员)。
  奖励对象不含本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本县专职从事招商引资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内资工业项目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100万——5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按企业在新津注册时第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的资金额的千分之八给予奖励,先兑现50%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2)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1000万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按企业在新津注册时第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的资金额的千分之十给予奖励,先兑现50%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3000万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按企业在新津注册时第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的资金额的千分之十二给予奖励,先兑现50%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4)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不含3000万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2、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先兑现50%(2万元)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2)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先兑现50%(3万元)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3)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400万美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先兑现50%(4万元)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4)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先兑现50%(5万元)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5)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600万美元且项目按时动工建设的,奖励人民币12万元,先兑现50%(6万元)的奖金,余下的奖金在项目竣工后兑现;
  (6)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3、对引进物流及一、三产项目(房地产除外),且企业在新津注册,可根据项目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4、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的,按引进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的县级实得扣除扶持给企业后余额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引进民政福利企业的,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兑现程序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新津县招商局。
  2、新津县招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并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
  3、奖金来源: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所称“企业在新津注册时第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的资金额”是指企业落户新津并在新津进行工商登记的首次出资额和在注册年度内缴纳的其余部分的总和。
  2、中介人的确定,以第一个提供项目信息,并在项目正式签约后1个月内到新津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经核实确认并由县招商局出具中介人备案确认函。
  3、项目信息提供人的奖励,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考虑。
  4、本办法所规定的动工建设,指厂房主体开始建设。
  5、凡本办法出台前与政府签订中介协议、奖励协议和其他涉及中介、奖励内容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6、本办法由新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06年10 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     下一条

 

编辑: 新津
相关信息